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2204號
PCEV,108,板小,2204,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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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2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紀范碧蓮即紀姈伶之繼承人

      紀春雄即紀姈伶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紀姈伶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零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叁萬肆仟叁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紀姈伶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紀姈伶積欠信用卡帳款新臺幣(下同)43,060元,其中40,204元為消費款、1,956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其他費用。除上開款項外,應另給付5,821元自民國105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04計算之利息,及其中34,383元另自105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嗣被繼承人紀姈伶於105年5月9日死亡,被告紀范碧蓮紀春雄為其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限聲請拋棄繼承,依法被告等人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紀姈伶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債務人信用卡資料查詢、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回函、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被告則對於其為被繼承人紀姈伶之繼承人一事俱不爭執,雖辯稱:沒有繼承到什麼財產等語,惟被告前揭抗辯,僅系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就其固有財產不得強制執行,與其是否應負限定繼承責任無涉,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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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