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1745號
PCEV,108,板小,1745,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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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745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訴訟代理人 陳國川 
被   告 孫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至原告醫院就醫。詎被告尚積欠原告醫療費用計新臺幣(下同)28,680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全部醫療費用收據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8,6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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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