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8年度,11號
PCEV,108,板勞簡,11,2019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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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青年和平團

法定代理人 曾永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尹家祥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34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
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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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