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314號
上 訴 人 張森焜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尖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呂金龍等間撤
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拾參萬參仟柒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
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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