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1430號
PCEV,105,板簡,1430,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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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簡字第1430號
原   告 新巨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惠貞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李佩珊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賴衍輔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光律師
      邱亮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13,6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 於108年7月1日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143,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雙方不爭執事項
1、被告係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號25樓之5,為新 巨蛋社區之住戶。
2、被告於社區大樓外牆維修步道區域,外牆結構鋼骨處,未 依社區規約規定,私自在外牆鋼骨處釘置私人儲櫃。 3、於103年8月18日晚間六時許,被告家中外牆玻璃帷幕破裂 。破裂之玻璃帷幕碎片自高空中掉落後至地面,損及新巨 蛋社區之1樓水管設備並造成鄰損。
4、就外牆玻璃帷幕破裂造成社區水管漏水不止。原告已雇請 「新電新有限公司」先行修繕該水管費用9,450元(參見 原證2)。此外,因破裂之玻璃帷幕碎片損及鄰巷「新北 市○○區○○路0段000○0○00○00號」屋主黃炳文、簡



育祈二人之屋頂設備受損,原告亦先行委請「合佳建材行 」進行修繕,並分別支出修繕費用15,000元(鄰戶簡育祈 部份,參見原證3)及69,940元(鄰戶黃炳文部份,參原 證4),共計84,940元。再由二位屋主,將此等損害賠償 請求權轉讓予原告(參見原證5)。此外,就當日破裂未 清除之玻璃碎片,原告基於公共安全考量亦先行僱請「新 力事業有限公司」清除殘存,該費用共計31,500元(參見 原證7)。此外,就破碎之玻璃帷幕外牆,原告亦僱請「 佳佳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施作玻璃帷幕外牆之換裝工程, 該施工費用共計為37,800元(原證8)。上開支出費用合 計為160,690元。並因提起本件訴訟而支出律師費用 50,000元。
5、就原告住家外牆玻璃帷幕破裂之損害,經向保險公司請求 保險理賠,已受償69,940元。
(二)雙方爭執事項
本案之爭點,在於就本次之「玻璃惟幕」之破損所造成之 損害,應否由被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民法第 184條負起最終之損害賠償責任?
1、被告否認此等責任,應由其負起賠償責任。 2、原告主張,此等損害,應由被告負起賠償之責。 (1)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 、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 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 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第一項)。公寓大廈 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 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 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 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第二項)。住戶違反第一項 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 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 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 費用由該住戶負擔(第三項)。」及第9條規定「各 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 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 其約定(第一項)。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 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二項)。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 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第 三項)。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 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 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四項)。」另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2)雖經鑑定結果認為損害與設置私人櫥櫃無關。但對於 鑑定結果,誠難令人理解。因為依鑑定結果,根本是 沒有原因的自爆行為?但若是「自爆」,何以本社區 同時期、同一批安裝的玻璃惟幕僅有被告住家一戶的 玻璃會破裂?若說此等破裂與被告之使用、保管行為 無關,如何能令人心服?而且鑑定報告中之鑑定結論 ,可謂完全採信被告單方之說詞,其立場已有偏頗, 難期公證。而由鑑定人現場勘驗到製作鑑定報告出爐 的時間,竟可長達2年?這期間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依「鑑定工作計劃」原訂只要「90工作日」,最後卻 花了二年的時間才作出鑑定報告,這樣的鑑定報告, 其可信度為何?恕代理人及
當事人均有所質疑。光是「鑑定的品質」就已經讓 人難以信服。
(3)而對於雙方爭議的第一個問題:「該玻帷幕窗框是否 適合釘置不鏽材(外型為三角形之不鏽鋼材)?」鑑 定機關的回答,完全無法理解,究竟適不適合,竟然 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稱:「端視其是否影響建築物 結構或附屬結構(設施)之安全性、建物外觀等,以 及管委會之規範而定。」本案中,原告即是主張已影 響了建構安全,但這個最重要的點,鑑定機關卻完全 沒有回答到,而且社區規約是全面禁止在玻璃帷幕窗 框另行設置設施或是加以破壞的。此事要不容被告否 認。是在此情況下,這個前提都沒有建立,就認為私 設之「儲櫃」與損害無關,如此結論誠難令人心服。 (4)就被告住家外牆玻璃帷幕破裂乙事,雙方均不爭執, 所爭執者在於應由何人負責?雖鑑定報告認為與被告 所設置之「儲櫃」無直接關係。但玻璃破裂造成損害 是個「客觀事實」,就破裂的成因總不可能找不出來 吧?若不是外力破壞,就是使用不當所導致。本於科 學推論與經驗法則,本案應可合理排除「玻璃自爆」 這個可能。因為若是「自爆」,則本社區同一時期、



同一批材質的玻璃依理應該會一起出問題。但這個情 況,明顯是不存在的。是雖然就鑑定報告無法直接證 明是被告行為所導致。但本於日常人生活所知之「經 驗法則」與鑑定人報告中所謂的「科學機率」來進行 推論,應該可以得出結論,一定是因為被告在日常使 用過程中有所不當,才會導致外牆玻璃惟幕破裂。在 此情況下,被告自應就此等損害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無 疑。
(三)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43,75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付利息。
三、被告則以:
(一)就本件事發經過及雙方調解過程說明如下: 1、緣被告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號25樓之5(下稱 「系爭房屋」),係原告新巨蛋社區之住戶。於103年8月 18日晚間6時許,系爭房屋後方維修通道外牆玻璃帷幕( 下稱「系爭玻璃帷幕」)破裂,系爭玻璃帷幕之破裂碎片 因自高空掉落地面,而致生本件損害賠償糾紛事件。而原 告雖稱被告於系爭玻璃帷幕結構鋼骨處釘置私人儲櫃,並 於私人儲櫃上構桁裝釘吊衣架、下構桁放置行李箱云云, 然實則該私人儲櫃係由系爭房屋之前手所釘置,與被告無 涉,該私人儲櫃距離外牆玻璃帷幕至少十餘公分,並非直 接釘置於系爭房屋之外牆玻璃帷幕上,且被告亦未於私人 儲櫃上構桁裝釘吊衣架、下構桁放置行李箱,應先予澄清 。
2、被告於接獲原告所寄發之板橋文化路郵局278號存證信函 後,曾於105年4月5日委託童兆祥律師陳思辰律師以台 北市府郵局380號存證信函(被證1)函覆原告系爭玻璃帷 幕破裂實非被告行為所導致,且建議應委請當初裝設玻璃 之廠商修繕,以維持社區大樓外觀一致性,希冀原告能共 同出面協助被告與廠商接洽,以儘速將系爭玻璃帷幕復原 等語,惟其後未獲原告正面回應。嗣原告於105年5月19日 起訴後,兩造間曾多次商談和解條件,並積極釐清事發經 過與損害賠償責任歸屬,嗣經被告委請玻璃施作之專業人 士確認玻璃帷幕碎裂原因,實係因當時氣候炎熱,而因物 理上熱脹冷縮之原理所導致,兩造並共同確認系爭房屋之 櫥櫃釘置處確實距離外牆玻璃帷幕至少十餘公分,並無拉 扯鋼骨之情事,被告應無損害賠償責任。甚且,就被告所 知,新巨蛋社區A棟14樓住戶先前亦曾無預警發生玻璃帷 幕破裂事件,當時係由原告委請廠商直接進行修繕及回復



原狀,而非要求住戶就該等不可歸責於住戶之情事負擔損 害賠償責任。
3、承前,即便兩造對於本件損害賠償責任歸屬各執己見,惟 被告基於促進社區和諧、維護社區環境之考量,不願見本 件糾紛致生社區滋擾,故被告仍本於最大善意與原告商談 和解。於商議和解過程中,被告除同意支付原告主張之新 巨蛋社區一樓水管設備及鄰巷之屋頂設備修繕費用共計94 ,390元(計算式:9,450+15,000+69,940=94,390)以 及清除玻璃碎片費用31,500元外,被告更同意計入玻璃帷 幕之換裝費用37,800元以及原告因本件爭議委託律師之法 律服務費用50,000元,最終被告同意給付合計21萬元作為 和解條件,以示被告欲息訟止爭以維護社區安寧和諧之善 意。
4、綜上所述,被告對於原告甚多無理之要求,既已釋出善意 並讓步至此,甚且同意支付玻璃帷幕換裝費用以及原告依 法無從請求賠償之律師費用,在在展現被告亟欲維繫社區 和諧之美意,且兩造間原已接近達成和解之階段,倘能成 立和解,實有助於減輕鈞院負擔,詎原告竟絲毫不領情, 屢屢挑剔和解書內容文字用語,而拒絕與被告簽立和解書 ,令被告甚感委屈,被告不得已乃提呈本書狀進行答辯。(二)被告未於系爭房屋後方維修通道之外牆玻璃帷幕上釘置櫥 櫃,況且該櫥櫃距離系爭玻璃帷幕至少十餘公分,絕無可 能導致系爭玻璃帷幕破裂,且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並未盡 舉證責任,是被告實無何故意或過失可言,亦與損害間無 因果關係,被告自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 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附 件1)。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 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 、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 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 328號民事判決參照,附件2)。是原告主張被告行為致其 受有損害,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2、經查,原告所指稱之私人儲櫃應為系爭房屋之前手所釘置 ,被告並未釘置該私人儲櫃,且被告亦未於私人儲櫃上構 桁裝釘吊衣架,或於下構桁放置行李箱。原告首應就證明 該私人儲櫃之架設與被告行為有所關聯,不得僅以該私人 儲櫃位於系爭房屋後方維修通道任為主張,否則原告即不 應將系爭玻璃帷幕破裂所生損害歸咎於被告。然原告竟不 明究理指摘被告,強要被告對與其無關之損害負責,更提 起本件訴訟步步相逼,令被告遭受極大之精神壓力及痛苦 ,實不可取。
3、次查,該私人儲櫃距離系爭玻璃帷幕距離至少十餘公分, 並非直接釘置於系爭玻璃帷幕上,此由原告所提原證一之 照片亦可明見,然原告竟謂「被告該釘置之私人儲櫃位置 失當,拉扯鋼骨…(中略)導致該址之外牆玻璃帷幕破裂 」云云,顯然悖於事實甚明。蓋原告所稱之私人儲櫃如何 拉扯鋼骨,進而導致系爭玻璃帷幕破裂,完全未加說明或 舉證,實難想像距離系爭玻璃帷幕十餘公分之私人儲櫃如 何「導致」系爭玻璃帷幕破裂?原告顯然未能證明因果關 係存在,難謂就此已盡實質舉證責任。
4、被告為釐清事發原因,曾委請玻璃施作之專業人士前來系 爭房屋查看玻璃破裂之情形,並確認系爭玻璃帷幕破裂之 主因,渠等表示系爭玻璃帷幕之所以破裂,乃因當時氣候 炎熱,玻璃帷幕因物理上熱脹冷縮之原理,方導致膨脹、 碎裂。甚且,系爭玻璃帷幕所使用者係強化玻璃,強化玻 璃強度相較於普通玻璃雖高達三倍以上,但缺點是可能會 自爆破裂,不良率約為千分之四,此為玻璃業界所公認之 知識。況原告社區A棟14樓先前亦發生過玻璃帷幕破裂之 情事,該次事故所生損害係由原告委請廠商維修完成,原 告並未向該樓層住戶求償,豈料,本次破裂事故原告竟對 被告百般威逼要求賠償,實令被告無法忍受。
5、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系爭玻璃 帷幕破裂乙事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自應就被告行為有何 故意或過失,以及系爭玻璃帷幕破裂與被告之何等行為存 在因果關係詳為舉證說明。觀原告起訴狀,原告既未就侵 權行為之成立要件逐一舉證,是難認被告有何侵權行為可 言,實不應令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承前所述,被告既未成立侵權行為責任,原告所主張之各 項損害以及因而支出之費用均無理由:
1、原告雖主張被告應賠償一樓水管設備之修繕費用9,450元 、鄰巷屋頂設備之修繕費用共計84,940元、清除殘存碎片 費用31,500元、玻璃帷幕換裝費用37,800元云云,然原告



並未舉證系爭玻璃帷幕碎裂與被告之何等行為有何因果關 係,已如前述,而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之何等侵權行為 導致原告確實受有何等之損害,亦即原告所主張之損害是 否確實係因被告之何等侵權行為所生之必要費用,未見原 告舉證證明之,則因系爭玻璃帷幕破裂所衍生之損害自無 要求被告賠償之理,乃屬當然。
2、更有甚者,原告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委任律師之費用50, 000元,惟按「我國民事訴訟既不以律師代理為必要,且 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本件撤銷假扣押裁定有特別繁難而非 委任律師即難以為攻擊防禦之情形,所請求關此律師費用 部分之損害亦乏依據。」(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46 號民事判決,附件3);「我國民事訴訟法就民事第一、 二審訴訟目前並未採取強制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制度,是 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難認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 要,準此,上訴人主張其於前訴訟所支出之律師費用八萬 元,不能持以主張抵銷。」(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1244號民事判決,附件4)是當事人委任律師所支出之費 用無從認為係因損害而生之必要費用,迭經前揭實務見解 所明認,原告竟稱委任律師公費同屬請求損害賠償所支出 之必要費用,足見原告欲藉提起本件訴訟以逼迫被告無限 制賠償原告所有衍生之費用支出,實屬無理。
(四)被告從未有於系爭玻璃帷幕釘置私人櫥櫃之行為,系爭玻 璃帷幕破裂所衍生之一切損失本不應歸責於被告,而被告 先前之所以願由訴訟代理人與原告商討和解,實係被告之 家人在考量被告長年受憂鬱症所苦以及被告身體健康狀況 欠佳後所為之決定。惟由於原告任意擴張和解範圍,且對 於和解用語百般刁難,被告及被告家人實已無和解意願: 1、查被告患有輕鬱症,長期呈現焦慮、憂鬱、失眠及注意力 不集中等症狀,而多次因前揭精神疾患就醫接受治療,此 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費用 收據、藥袋,以及益曼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及收費收據可 資證明。甚且,被告因精神疾患而時常情緒不穩,屢次與 家人發生激烈爭執,故被告之家人一方面顧慮被告身體狀 況,一方面為避免親子關係惡化,需用盡心力安撫被告, 以降低被告病症發作之情況。
2、然而,被告於接獲原告所寄發之板橋文化路郵局278號存 證信函後,因原告扭曲事實,將玻璃帷幕破裂之責完全歸 咎於被告,且告知若不於期限內回復原狀,即將對被告提 起訴訟,被告精神上不堪忍受原告動輒以訴訟相逼之沈重 壓力,因而致被告罹患之精神病症復又發作,嚴重影響被



告之生活作息及情緒狀態。
3、被告家人不忍被告因本件玻璃帷幕破裂糾紛而受此精神折 磨與痛苦,故即便被告並無將私人櫥櫃釘置於系爭玻璃帷 幕之行為,被告家人於幾經考慮並知會被告本人後,決定 委請律師與原告討論和解事宜,並由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寄 發存證信函予原告表達和解善意,期望無須進入訴訟程序 即可解決本件糾紛,以避免被告精神病症再度惡化。 4、詎料,原告未能理解被告及被告家人釋出之善意,非但恣 意將原告於法律上無法請求賠償之「律師費用」納入和解 範圍要求被告給付,甚至無視公共安全,得寸進尺要求被 告將與系爭玻璃帷幕完全無關之半身高玻璃圍牆拆除(該 玻璃圍牆係被告之前手屋主所裝設,且社區內其他住戶亦 於外牆步道裝設有相同圍牆,目的係為避免人員及物品掉 落,參本書狀被證7至被證15),令被告家人甚為遺憾。 儘管如此,被告家人在考量被告之精神、身體狀況下,仍 有意接受原告之和解方案,並由被告家人代被告履行和解 事項。豈料,原告猶不知足,執意在和解書之文句、用字 譴詞上刁難被告,實為被告家人忍無可忍,只得請求鈞院 逕付審理。
5、綜上,被告之所以願與原告進行和解,並非因自知理虧, 亦非自認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乃係被告家人基於保護被 告之立場,避免被告應訴之煩所為。
(五)經被告訴訟代理人至系爭房屋現場進行勘查錄影,發現系 爭房屋後方通道當初於設計時本來即有瑕疵,而原告所稱 之私人儲櫃係一活動式儲櫃,並未釘置於系爭玻璃帷幕或 周遭之鐵框上,況且該儲櫃放置之位置與系爭玻璃帷幕間 有15公分以上之高低差,水平間隔亦相距約15公分以上, 完全未接觸到系爭玻璃帷幕表面,絕無可能導致系爭玻璃 帷幕破裂:
1、系爭房屋後方通道十分狹窄,寬度約僅可容1名成人通行 ,且緊鄰社區大樓外緣,通道外側雖設有五面落地鐵框, 然而當初建商(即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僅於其中二面 加裝整面玻璃帷幕(系爭玻璃帷幕為其中一面,另一面參 被證9),其餘三面則完全未加裝玻璃帷幕,亦無任何圍 籬或安全防護設施,稍有不慎即有可能發生人員或物品自 高樓墜落之風險,極具危險性,故社區住戶為安全起見均 於該三面未加裝玻璃帷幕之內側處設置半身高度之玻璃鐵 架。甚且,該外側落地鐵框與通道地面間竟有寬度約15公 分之鏤空間隔,益見該通道設計本身即有缺陷,合先敘明 。




2、原告雖主張被告「釘置」私人儲櫃於外牆鋼骨云云,然查 ,系爭玻璃帷幕之鋼骨或鐵框周圍並未有任何釘置櫥櫃之 痕跡,原告所述顯屬無據,且該私人儲櫃為活動式,係由 系爭房屋前手屋主所留下,被告完全未使用該私人儲櫃, 故原告主張顯然嚴重悖於事實,應無從憑採。
3、而查,系爭玻璃帷幕所嵌入之鐵框下緣,距離通道地面約 有15公分以上之高低差,且該鐵框下緣寬度亦達15公分左 右,故私人儲櫃放置處所受限於高低差的阻擋,絕無可能 釘置或直接靠在系爭玻璃帷幕上。即便將私人儲櫃緊靠至 鐵框上,私人儲櫃與系爭玻璃帷幕之水平間隔仍有15公分 以上,完全未接觸到系爭玻璃帷幕表面,如何可能導致系 爭玻璃帷幕破裂?由此可知,原告主張被告釘置私人儲櫃 導致系爭玻璃帷幕破裂云云,實屬無理。
4、至於前述由住戶基於安全考量另行裝設之玻璃鐵架,距離 系爭玻璃帷幕至少有15公分以上,且其餘住戶亦均有裝設 相同之玻璃鐵架,故該玻璃鐵架的裝設應無可能影響系爭 玻璃帷幕,併予澄清。
5、此外,原告管委會明知同棟大樓之外側通道均有設計及 安全上之瑕疵,已如前述,詎原告未代替住戶向建商爭取 加裝防護設施,已有不當,竟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各住戶 自行拆除玻璃鐵架,倘若住戶拆除玻璃鐵架,外側通道將 毫無遮蔽,隨時可能發生住戶自高樓摔落之情況,如此罔 顧住戶安全之作法豈為社區管理委員會所當為?抑且,先 前兩造於商談和解時,原告更片面聲稱玻璃鐵架屬於違建 ,欲委請「宗陽有限公司」進行拆除、清運云云,並藉機 向被告請求賠償拆除系爭房屋玻璃鐵架所需費用新台幣 13,230元,置社區住戶安全於不顧,原告此舉明顯已推卸 管委會應維護社區安全之職責,實有不當。
(六)系爭玻璃帷幕所採用之強化玻璃,本身即存有自爆之風險 ,此為玻璃業界之公認知識,且類似強化玻璃爆裂之事件 時有所聞,亦廣為媒體所報導。被告曾委請玻璃專業人士 查看,確認系爭玻璃帷幕破裂實乃因熱漲冷縮所致,與被 告完全無涉,是原告既未能舉證說明損害賠償之因果關係 ,其請求自屬無據:
1、根據《玻璃世界》第216期雜誌「強化玻璃自爆之探討」 一文明確指出:「玻璃經過加工過程後,在無任何外力作 用(如遭受異物衝擊)的情形下自行破裂。嚴格來說:無 外力作用可定義為『除設計風壓所允許的風力之外無其他 外力作用於玻璃表面』,是謂自爆,其主要原因為玻璃內 含雜質所引起之破裂,根據許多的文獻,其中最常見的雜



質為硫化鎳,通常以很小的多結晶球體型態存在,直徑 0.1至2mm,而且有金屬外觀。這些含有物為Ni3S2、Ni7S6 、Ni1xS、,其中x的值為0至0.07。很明顯地,只有Ni1xS 狀態才是造成強化玻璃自爆的原因…」、「根據國內外發 生過很多強化玻璃因為不明原因爆裂而導致人員受傷的案 例顯示,強化玻璃的自爆是一種隱憂,…」由此可知,強 化玻璃本身存有自爆風險,此係玻璃業界公認知識,至為 明瞭。
2、再者,新聞媒體上亦不乏強化玻璃自爆導致傷人之事件, 諸如: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管制區內登機門旁的長廊, 一面離地面4公尺以上的強化玻璃,因氣溫差異太大,導 致快速熱漲冷縮而破裂;板橋地方法院逾1公分厚的強化 玻璃大門在100年1月13日凌晨4時37分自動爆裂,經研判 是因為熱漲冷縮而導致玻璃破裂;桃園縣民眾家中茶几上 的強化玻璃,突然無緣無故自己爆裂,傷及屋主,該則報 導更指出強化玻璃確實有不明原因的自爆可能等語,足認 被告主張系爭玻璃帷幕破裂與被告無關,應堪信屬實。而 原告復未能詳為舉證說明系爭玻璃帷幕破裂與被告之何等 行為存在何等因果關係,自難謂其請求有理。
3、甚且,新巨蛋社區A棟14樓住戶先前曾發生玻璃帷幕破裂 事件,當時即係由原告聯繫廠商直接進行修繕及回復原狀 ,而非要求住戶就該等不可歸責於住戶之情事負責,從而 ,原告應充分知悉強化玻璃具有前述自爆之風險,原告自 應對此安全疏失與建商進行通盤檢討,實無從歸責於個別 住戶。詎料,原告於系爭玻璃帷幕破裂事件發生後,竟未 站在住戶立場,積極向當初設計之建商爭取由建商進行維 護或更換,更單獨針對罹患精神疾病之被告提出本件訴訟 ,無端將系爭玻璃帷幕因熱漲冷縮破裂所生損失悉歸咎於 被告,並請求被告賠償所有損失,洵屬無稽,且明顯已違 背管理委員會之職責,被告對原告管委會之處理作法,殊 難苟同。
4、姑不論原告之主張是否有理,原告就本件玻璃帷幕破裂事 故所生之損害早已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其損害早已 獲得填補。抑且,依據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 ,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後,就該金額範圍內之請求權即移 轉予保險人,被保險人(即原告)僅得於剩餘之損害行使 權利,惟原告竟隱匿其已受領保險金給付之事實,仍就其 主張之損害賠償「全部」為本案訴訟之請求,顯屬無理: (1)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 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



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保險法第五十 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 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 第三人之請求權。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 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 於第三人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最高法院六十九年 台上字第九二三號判決參照)易言之,保險人於給付 保險金後,就該金額範圍內之請求權即移轉予保險人 ,被保險人僅得於剩餘之損害行使權利。」司法院( 83)院台廳民一字第11005號研究意見參照;次按「 有關保險法第53條所規定之保險代位,保險事故發生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於保險人 履行其保險賠償義務後,其請求權即當然移轉於保險 人,被保險人於受領保險給付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之 債權既已喪失,則其與第三人縱有和解或拋棄情事, 亦不影響保險人因保險給付而取得之代位權。」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71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由 上可知,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 ,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於給付 保險金後,就該金額範圍內之請求權即移轉予保險人 ,被保險人僅得於剩餘之損害行使權利。
(2)經查,參諸原告所提出之原證4「合佳建材行」工程 修繕費用統一發票,該發票金額為69,940元,而該發 票下方記載「正本去申請保險理賠」等語,可知原告 就本件玻璃帷幕破裂事故所生之損害早已向保險公司 申請保險理賠,且因該發票之開立日期為103年10月7 日,故原告顯應已獲得保險金給付,其損害即已獲得 填補,當無再提起本案訴訟而為重複請求之理。 (3)抑且,徵諸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於保 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之範圍內,原告之請求權早已移轉 予保險公司,原告僅得就剩餘之損害行使權利。然而 ,原告提起本案訴訟,不僅將法律上顯然無法請求之 律師費用5萬元列為損害賠償項目(詳參被告105年10 月24日民事答辯狀第6頁所為答辯及該書狀附件3、附 件4實務見解),更隱匿原告早已獲得保險理賠,縱 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註:此為假設語氣)亦已當然移 轉於保險公司之事實,竟仍就其主張之損害賠償「全 部」(而非扣除保險金之剩餘部分)為本案訴訟之請



求,其請求實屬無理。
(4)況且,原告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所繳納之保費,顯係 來自於新巨蛋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繳納之管理費 ,而原告之所以有投保之必要,即在於與本件玻璃帷 幕破裂等類似公共意外事故發生時,得藉由事前之保 險將可能之損害轉嫁由保險公司負擔,而無庸使社區 住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料,原告卻在獲得保險金 給付後,執意委請律師對社區住戶即被告提起本案訴 訟,此舉顯然違背原告代表社區住戶向保險公司投保 之用意,其請求顯屬無據!
(七)被告「並未」於系爭玻璃帷幕之窗框鎖置私人櫥櫃,被告 所有之系爭房屋係向前手購得,於購屋當時係由前手屋主 按「現況點交」,故原告主張之私人櫥櫃係前手屋主遺留 ,而非被告所增設。對此,參諸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 公會108北結師鑑字第3047號鑑定報告書(下稱「鑑定報 告」),於鑑定結果記載:「(五)…『前屋主』於發生 玻璃帷幕破裂之數年前已完成鎖置行為」等語(參鑑定報 告P3頁倒數第5行以下),即可證明,故被告並無何故意 、過失行為導致玻璃帷幕破裂,合先敘明。
(八)參諸「鑑定報告」之內容明確可知,鑑定報告不僅研判「 鎖置不鏽鋼材及設置儲櫃」均非造成系爭玻璃帷幕破裂之 原因,更明白揭示強化玻璃確有自爆之可能。顯見「系爭 玻璃帷幕破裂」與「鎖置不鏽鋼材及設置儲櫃」間並無相 當因果關係,遑論釘置該不鏽鋼材及設置儲櫃之人亦非被 告,被告自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1、關於釘置不鏽鋼材之過程是否會造成震動、破壞玻璃帷幕 窗框結構乙節,鑑定報告記載:「…唯依現勘結果,其並 未破壞玻璃帷幕之窗框結構,且鑽孔鎖定螺絲已是數年前 之事,若有破壞應於釘置不鏽鋼材當時或一段期間即發生 玻璃帷幕破裂,況且玻璃帷幕於103年8月18日破裂之前已 發生多次停止上班上課之頗具規模的颱風。」(參鑑定報 告P2頁標題(二)項下)。
2、關於玻璃帷幕窗框釘置不鏽鋼材後,架設原證10照片中之 層板放置物品荷重後,是否易生拉扯玻璃帷幕窗框,致玻 璃帷幕破裂乙節,鑑定報告記載:「玻璃帷幕15公分以上 之處所設置儲櫃並未固定在玻璃帷幕窗框上,且現勘時並 未發現有穿孔之情事,再者窗框亦無明顯變形,因此應無 拉扯玻璃帷幕窗框。據此研判設置儲櫃,並非導致系爭玻 璃帷幕破裂之原因。」(參鑑定報告P3頁標題(三)項下 )。




3、關於系爭玻璃帷幕所採用之強化玻璃在無任何外力作用之 情形下,是否本身即存有自爆風險乙節,鑑定報告記載: 「強化玻璃自爆係指強化玻璃在無直接外力作用下自動產 生破碎之現象。強化玻璃加工、貯存、運輸、安裝、使用 等過程中均有可能發生自爆…因此系爭玻璃帷幕所採用之 強化玻璃在無任何外力作用之情形下,本身即存有自爆之 風險,一般強化玻璃自爆率為千分之三~七。」(參鑑定 報告P3頁標題(四)項下)。
4、關於系爭玻璃帷幕破裂原因為何?是否係因熱漲冷縮或其 他非外力作用之原因而自行破裂乙節,鑑定報告記載:「 強化玻璃固定玻璃的金屬材料,其螺絲跟玻璃之間通常會 有塑膠墊片緩衝…但縱然在此情況下一般的強化玻璃仍有 千分三~七的自爆機率存在…再者,前屋主於發生玻璃帷 幕破裂之數年前已完成鎖置行為…唯是否還有其他外力則 不得而知。」(參鑑定報告P3頁標題(五)項下)。 5、關於若在距離系爭玻璃帷幕15公分以上之處所設置儲櫃, 是否將導致系爭玻璃帷幕破裂乙節,鑑定報告記載:「依 被告陳述,玻璃帷幕15公分以上之處所設置儲櫃並未固定 在玻璃帷幕窗框上,且現勘時並未發現有穿孔之情事,且 窗框亦無明顯變形,因此可據此排除設置儲櫃為導致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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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佳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電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