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8年度,873號
TPSV,108,台上,873,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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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873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

法定代理人 江國垣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被 上訴 人 江月秀
      江月娥
      江幸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2月21 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字第122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江支助為上訴人之派下員,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之民國99年4 月27日死亡。伊等均為江支助之繼承人,且均有共同承擔祭祀之能力及意願,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 條規定,伊等均得以江支助繼承人之身分成為上訴人之派下員,惟上訴人否認伊等之派下權存在等情。爰求為確認伊等對上訴人派下權存在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伊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即已成立,規約規定僅有江姓男性繼承人能成為伊之派下員,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伊之派下員應依規約定之,而非以能否共同承擔祭祀作為認定伊派下員之標準。況被上訴人亦未舉證證明其等有共同承擔祭祀之事實,自未取得派下權等語。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立法者基於民法規定男女繼承權平等之考量,認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之祭祀公業,不宜再依宗祧繼承之習俗排除女性繼承派下之權利,於祭祀公業條例第5 條明定:「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局部強制祭祀公業應許可女系子孫加入,減緩差別待遇之考量。而上訴人為祭祀公業條例(96年12月12日公布,97年7 月1日施行)施行前即存在之祭祀公業,嗣於101年1月3日依前開條例規定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江支助原為上訴人之派下員,於99年4月27 日死亡,發生繼承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依前開法條所定,江支助之派下員身分,應由其繼承人中共同承擔祭祀者承繼,而非以性別、或上訴人之規約內容為斷。雖上訴人主張其規約第4 條明載:「…法定派下員如有死亡者,其繼承人須為江士香衍傳江姓男性為限,但如無上述男性繼



承人,僅有冠江姓女子時,暫保留其派下權,俟其生有或招贅所生之男子亦冠江姓者,始得為本公業派下員…」,且江支助有江姓男性繼承人江衍欽江衍雄(91年10月17日死亡,江姓男性繼承人為江家豪)、江衍龍江衍德等人,被上訴人均無從因繼承取得派下權云云,固據提出管理暨組織規約、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繼承變動系統表為證,惟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 條規定,對於該條例施行後,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無適用同條例第4 條依規約決定派下員之餘地。查被上訴人在江支助過世後,曾參與上訴人於每年清明節對享祀者江士香所舉辦之祭祀活動,有證人即被上訴人江月秀江月娥之叔父江支聯、母親江賴糖、上訴人監察人江衍陞之證言及被上訴人參與上訴人祭祀活動之照片可稽,足證被上訴人非但主觀上有承擔祭祀之意願,客觀上亦確有參與上訴人對享祀者黃士香祭祀活動之事實,堪認其等該當祭祀公業條例第5 條「共同承擔祭祀」之要件,而得以江支助繼承人之身分成為上訴人之派下員。從而,被上訴人以祭祀公業條例第5 條規定為據,請求確認其等對上訴人之派下權存在,自屬正當,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攻擊方法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與不逐一論述之理由,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5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旨在延續宗族傳統,發揚孝道,以實際承擔祭祀祖先者繼承為派下員,俾符合男女繼承權平等之民法規定,並增進公共利益,此觀該條例第1條規定及第5條之立法理由即明。故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即應優先適用該條例第5 條規定定其繼承之派下員。本件上訴人之派下員江支助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之99年4 月27日死亡,被上訴人為其繼承人,於主觀上有承擔祭祀之意願,客觀上亦確有參與上訴人對享祀者黃士香祭祀活動,乃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並有照片及證人江支聯、江賴糖、江衍陞之證言可稽。原審因以上述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猶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9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蕭 艿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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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