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
上 訴 人 康陳銘
被 上訴 人 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納德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李昱葳律師
林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
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 號更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該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嗣上訴人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108年5月23日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622號裁定駁回,並於108年6月6日送達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限,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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