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7年度,1275號
TPSV,107,台上,1275,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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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275號
上 訴 人 王在錚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被 上訴 人 朱麗蓉
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
被 上訴 人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鳴
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923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朱麗蓉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下稱統一分公司)之證券業務員,自民國93年起受伊委託融資買賣股票,均以其姊朱麗錦在該分公司信用帳戶(下稱朱麗錦信用帳戶)、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帳戶(下稱朱麗錦銀行帳戶,合稱朱麗錦帳戶),供伊下單買賣。伊自94年底起分次指示朱麗蓉融資購買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廣宇股票)190 張、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台半股票)80張、智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智原股票)10張、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敬鵬股票)20張、創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創意股票)10張、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技嘉股票)100張(下稱系爭6檔股票),並先後匯款至朱麗錦銀行帳戶共計新臺幣(下同)974萬3,002元,詎截至97年10月17日僅餘技嘉股票31張,其餘股票(下稱系爭股票)遭朱麗蓉自95年1月5日起至96年12月18日間盜賣一空,所得股款扣除償還融資借款金額及交易稅費後,餘款747萬5,031元均予侵吞。又朱麗蓉明知系爭6 檔股票已出售,竟通知伊補繳融資保證金,致伊陷於錯誤,先後於97年1月30日匯款100萬元,同年 2月13日匯款50萬元、100萬元,同年9月17日、10月14日匯款 200萬元、50萬元,合計500萬元。扣除已償還部分外,伊受有981萬2,210元之損害等語,爰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900萬7,179 元,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朱麗蓉則以:伊完全依照上訴人決定之時間、金額、數量,買賣結算股款,系爭6 檔股票已按上訴人指示賣出時股票價格結算股款交付上訴人,並無盜賣情事。又因朱麗錦帳戶有多人使用,買賣股票之融資擔保維持率均須單獨計算及繳納保證金,上訴人交



易部分於97年1月31日、同年2月13日、同年9 月16日、同年10月13日融資擔保維持率均低於120%,伊通知其補足保證金,亦無詐欺可言等語。統一分公司亦以:上訴人委任朱麗蓉使用人頭戶進行股票交易,且明知伊從未就朱麗錦信用帳戶發出補繳保證金通知,卻提供款項委託朱麗蓉繳納,此非屬朱麗蓉之職務行為,伊勿庸負僱用人之責任。且上訴人從事非正常股票交易,與有過失,應依民法第217 條規定免除伊之賠償責任。縱認伊應負責,損害之計算,應以上訴人請求朱麗蓉給付時之股票市價為準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判決,駁回其上訴,係以:上訴人自94年底起分次指示朱麗蓉融資購買廣宇股票190 張、台半股票80張、智原股票10張、敬鵬股票20張、創意股票10張、技嘉股票100 張股票,於97年10月16日、17日指示全數賣出,朱麗蓉於同年月21日匯款200萬元,23日給付現金66萬2,821元與上訴人。且上訴人依朱麗蓉通知,先後於97年1月30日匯款100萬元,同年2月13日匯款50萬元、100萬元,同年9月17日、10月14日匯款200萬元、50萬元於朱麗錦銀行帳戶,合計500 萬元;又統一分公司於96年至97年間並未通知朱麗錦帳戶補繳保證金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上訴人雖主張朱麗蓉盜賣系爭股票云云。惟依卷附統一分公司朱麗錦證券帳戶交易分戶帳之記載及證人龔金鈴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18號上訴人自訴朱麗蓉侵占等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審理中之證言,可知朱麗錦帳戶原有多人借用。上訴人於上開刑案審理時,亦自陳其並未要求朱麗蓉交付朱麗錦帳戶存摺或相關交易密碼,而係自行利用YAHOO 股票記帳系統記錄其買賣之股票等語。朱麗錦帳戶既有多人使用,各使用人買賣股票時間、種類、數量、金額及交易方式不一,不同使用人買進之同檔股票亦有混同情形,實無從自該帳戶龐雜之交易明細區分何部分股票係上訴人所為交易;況該帳戶內股票外觀上均係以朱麗錦名義所為買賣,難謂係上訴人所有,且出售股票所得價款均匯入朱麗錦銀行帳戶。參以上訴人95、96年間朱麗錦帳戶有多次融資買賣建漢、立錡股票,朱麗蓉均以上訴人決定賣出之時間的價額計算金額之情,堪認上訴人借用朱麗錦帳戶買賣股票與朱麗蓉約定之交易模式,乃雙方依買賣股票紀錄對帳計算交易款項,至於朱麗錦帳戶內實際庫存股票數量則非所問,目的在使上訴人獲得股票之價值及投資利益。則朱麗蓉依多數使用人指示於同日買賣系爭6 檔股票結果,雖產生結餘股數低於上訴人應餘股數之情形,尚不能逕認係朱麗蓉盜賣上訴人所有系爭股票。再者,朱麗錦帳戶有現股買賣、融資融券買賣等不同類型之交易型態,融資方式交易者,自應個別單獨計算融資擔保維持率,並據以補足融資保證金。且朱麗錦信用帳戶,融資融券各筆交易償還期限



均為1 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7年(原判決誤為94年)10月24日始函准展延期限6個月。而上訴人購入系爭6檔股票,除技嘉外,其餘5檔股票依上訴人帳面紀錄,持有時間均超過1年以上,期間並無因融資還款期限屆至還款不足或未還款遭強制賣出股票之情形,可見上訴人與朱麗蓉所約定者並非一般正常融資買賣股票交易,而係以買賣記帳方式計算。朱麗蓉依此帳上記錄方式計算融資擔保維持率及通知上訴人補繳保證金,自無不實可言。另依朱麗蓉提出其以YAHOO股票記帳系統記載,①97年1月31日:廣宇190 張、創意10張、台半80張、敬鵬20張、智原10張,融資擔保維持率117.59%,補繳保證金100萬元;②同年2 月13日:同上股票數量,加計之前已繳保證金100 萬元,融資擔保維持率約109.75%,補繳保證金150萬元;③同年9 月16日:除上開股票數量外,另增加技嘉100張,加計之前已繳保證金250萬元,融資擔保維持率約109.64%,補繳保證金200萬元;④同年10月13日:同上股票數量,加計之前已繳保證金450 萬元,融資擔保維持率大約118.87% ,補繳保證金50萬元,上開時點之融資擔保維持率均不足120%,核與統一分公司101年6月14日函覆,按上訴人交易之股票名稱、數量、買進時間,上開時點融資擔保維持率依序為117.59%、108.77%、109.64%、118.87%,均於120%以下,已達應補繳保證金之程度,大致相符。足見朱麗蓉之計算並無錯誤。朱麗蓉於上開該時點通知上訴人補繳融資保證金,難認係詐欺行為。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雖認朱麗蓉觸犯侵占罪及詐欺取財罪判決確定,惟民事訴訟本於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事實認定之拘束。上訴人主張朱麗蓉侵權行為,既不成立,其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統一分公司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亦乏所據。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朱麗蓉上開行為乃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則其依民法第179 條前段規定,請求朱麗蓉返還不當得利,殊無足取。綜上,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900 萬7,179 元本息,洵屬無據,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按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於獨立之民事訴訟固無拘束力,惟民事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其聲明之證據,仍應自行調查斟酌,決定取捨,不能概予抹煞。查上訴人主張朱麗蓉僅受伊委託保管系爭6 檔股票,竟將之盜賣,得款侵占入己,且於盜賣股票後,詐稱股票擔保維持率不足,要求伊補繳保證金500 萬元等語,業據提出原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94號認朱麗蓉是項行為觸犯侵占等罪處徒刑之刑事確定判決為證(見一審卷㈠第67頁,原審卷㈡第304至306頁),原審未說明該刑事判決之認定及所憑證據,何以不足採,逕以獨立之民事訴訟不當然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拘束為由,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已嫌疏略。次查,上訴人主張伊係以電話指示朱麗蓉買賣張數、單價於當日或指示日購入或賣



出,朱麗蓉以簡訊回報,伊並未授權朱麗蓉任意處分股票等語,已據提出兩造間電話錄音、簡訊為證(原審卷㈠第109頁、169頁、第122至126頁、第212至229頁)。倘非虛妄,衡以上訴人於97年10月16日、17日始指示賣出朱麗蓉將系爭6 檔股票全數賣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而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保管劃撥戶異動分類帳記載,朱麗錦帳戶內96年12月18日時已無上開廣宇、台半、智原、敬鵬、創意等股票等情(原審卷㈠第 273至299 頁),似此情形,能否謂朱麗蓉未盜賣上訴人股票,已非無疑。又朱麗蓉於96年12月18日既已將上訴人委託保管系爭5 檔股票賣出,且統一分公司於96年至97年間並未通知朱麗錦帳戶補繳保證金之事實,亦為原審所確定。果爾,上訴人主張朱麗蓉於盜賣股票後,猶於97年間,以系爭6 檔股票擔保維持率不足為詞,通知補繳保證金500萬元,係屬詐欺云云(原審卷㈡第305頁背面),亦非全然無稽。原審就此均未詳加審究,徒以前揭理由,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有可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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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城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