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
上 訴 人 謝翔宇(原名謝耀樟)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
月16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2262號,起訴案號: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14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謝翔宇有其事實欄一、二所載犯行明 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 人行使偽造私文書共2 罪刑(各均一行為另同時觸犯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 論處),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及為相關沒收之宣 告。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 證理由。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三代單親,母老又患病須人長期在旁 照顧,兩個幼子尚在教養階段,上訴人亦罹患高風險酮中毒 、糖尿病、高血壓等病,實不宜入監服刑,且上訴人願與被 害人和解,可見上訴人有悔過之心,請給予上訴人協調和解 及改過自新之機會等語。
四、經核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任何之具 體指摘,難謂已符合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應認本件關於 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又上訴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上訴既不合法,無從 為實體之判決,則原判決認定與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具有想 像競合犯關係而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詐欺取財部分,即無從適 用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予以 駁回。另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意旨所請給予調解、從
輕量刑,即無從斟酌,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吳 進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