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8年度,2198號
TPSM,108,台上,2198,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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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
上 訴 人 田自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9 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
上訴字第199 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
第194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田自榮因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未遂、非法製造具殺傷力之子彈未遂及寄藏子彈共3 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 年4 月19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但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沈 揚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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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