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8年度,2196號
TPSM,108,台上,2196,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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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
上 訴 人 陳勇晨(原名陳振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5月7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342
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 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項、第395條 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年人引誘未 成年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又成年人對 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案件,不 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年5月14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 ,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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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