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7年度,81號
IPCA,107,行專訴,81,20190724,3

1/2頁 下一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

原   告 王政宏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蔡育盛律師
輔 佐 人 邱敏傑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李京叡   
許哲睿   
參 加 人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延方(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7 年8 月23日經訴字第107063084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准許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就第M389931 號「卡匣結構」新型專利,應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參加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卷一第507 頁、本院卷 二第37頁),爰依原告聲請,由原告、被告辯論後為判決( 本院卷二第143 頁)。
二、事實概要:
參加人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9年3 月31日以「卡 匣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6 項,經被 告編為第99205593號進行形式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389931 號專利證書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5 年 3 月7 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准予更正並於10 6 年8 月1 日公告。其後,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 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 利法規定,以107 年4 月30日(107 )智專三(二)04192 字第107203802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 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 年 8 月23日經訴字第10706308440 號決定駁回,原告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 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3 項之規定,依參加人聲請准其獨 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原告主張:
㈠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針對擋止部界定了「該擋止部係設於該 架體相對應該開口之另一側上」的特徵,而證據2 與系爭專 利為相同應用領域,其結構中具有複數個柱體(柱體14)連 接該第一板體與該第二板體16,以及至少一擋止部(中柱體 14),該擋止部係設於該架體相對應該開口之另一側上的結 構;對照系爭專利請求項1 ,證據2 圖2 虛線框中的connec ting member (連接件)14即相當於系爭專利範圍中的複數 個柱體連接該第一板體與該第二板體16,而實線框中的conn ecting member (連接件)14用來承載著晶圓18的底側;又 從證據2 圖2 可以看出虛線框上方,相當於卡匣結構容置晶 圓的開口,因為晶圓18是由該綠色區域容置在該卡匣結構內 ,而在實線框中的connecting member (連接件)14位於第 一板體與該第二板體16之底側(黃色區域B ),該底側可視 為位於該第一與第二板體上之開口的另一側,由此觀之,實 線框中的connecting member (連接件)14具有系爭專利請 求項1 所定義之擋止部所具有之「設於該架體相對應該開口 之另一側上」的特徵;且根據證據2 圖2 以及說明書中第4 欄64至66行所述「The wafer 18 rests on the connecting members 14 at the bottom of the wafer carrier 10. 」 亦可清楚得知,在開口的另一側,亦即整個卡匣結構10的底 部(bottom),具有connecting members(連接件)14,用 來支撐止擋晶圓18的底部,因此上圖實線方框中的兩個conn ecting members(連接件)14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的 擋止部,且用來支撐晶圓。是證據2 之圖2 中的end plates 端板)16下側的兩個connecting members(連接件)14已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述之擋止部特徵;再者,系爭專利請 求項1 所請求的範圍為「大致呈一角錐狀」,而根據證據2 圖1 、圖3 所示,由於每一個支撐元件12呈現出角錐狀,且 角錐之凸端,其係與該等柱體中的對應一者的外緣表面相距



有一高度的特徵,亦已揭露呈現角錐狀的特徵。準此,證據 2 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㈡證據2 、3 之組合、證據2 至4 之組合、證據7 、8 之組合 、證據2 至4 、7 、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 具進步性:
⒈證據2 、3 之組合:
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述之擋止部特徵,業如前 述;而證據3 亦為相同之應用領域,其說明書所述之第3 欄 63-64 行、第4 欄第9- 11 行揭露說明「具有鋸齒形貌6 , 且形狀近似於四邊金字塔形狀的結構,每一個鋸齒形貌6 具 有晶圓接觸邊10,當晶圓9 插入到晶圓承載結構1 時如證據 3 圖4 只會有兩個接觸點12和晶圓9 接觸」,而根據維基百 科中於四角錐數的描述,「在數學中,四角錐數,或金字塔 數,是一個有形數表示有多少球堆積成一個金字塔(四角錐 ,是以正方形為基礎(底面為正方形)」,是所屬技術領域 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明顯的得知證據3 之金字塔形狀就是 屬於一種角錐結構,證據3 圖3 之金字塔形狀構成了一種四 角錐,其係具有A'、B'、C'與D'四個部位。根據其說明書所 述,engaging elements 6 形成在支持元件2~4 上,其中支 持元件2 與4 在晶圓的兩側,每一個engaging elements 6 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所定義具有角錐狀的承載部; 又根據證據3 圖1 ,其結構3 設置在開口,也就是結構2 與 4 之框架所構成的開口的一側,又根據證據3 圖2 與圖4 所 示,結構3 係用來支撐晶圓,因此可以視為系爭專利的擋止 部。是證據3 亦已教導(teaches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至 少一擋止部,該擋止部係設於該架體相對應該開口之另一側 上的特徵。準此,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根據證 據2 與3 的組合輕易思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特徵,足證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2 至4 之組合:
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業如前述;而證據4 亦為同領域之一種晶圓承載裝置,由證 據4 圖4 中所示的centre panel 32 及說明書第0029段、第 0046段「由center fixing grooves 33的內牆(inner wall )構造形成與晶圓38部分接觸的以使接觸面最小化,因此, 透過縮小晶圓和支撐結構之接觸面積,可以使在晶圓清洗製 程中讓清洗溶液可以完全移除薄膜上的殘餘物,有利於清洗 效果的功效」之記載,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之承載 部特徵。故由證據2 、3 與4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7 、8 之組合:
證據7 、8 亦與系爭專利屬相同之「晶圓置放架」技術領域 ,而證據7 已對應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元件「卡匣 結構6 」、「架體10、第一板體(11、61)、第二板體(12 、62)及柱體(13、63)」、「擋止部2 」及「承載部(3 、3a、65、65a )之技術特徵,雖證據7 所揭露「延伸板42 」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複數個承載部… 該等承載部中的每一者大致呈一角錐狀,且該等承載部中的 每一者更包括有:一頂端,其係位於該等柱體中的對應一者 上,該頂端與相鄰之另一頂端沿該等柱體中的對應一者的延 伸方向相距有一間距;二側端,其係位於該等柱體中的對應 一者上,且分別位於該頂端之二側,該等側端分別與該頂端 沿該等柱體中的對應一者的延伸方向相距有一距離;一凸端 ,其係與該等柱體中的對應一者的外緣表面相距有一高度。 」之技術特徵有所差異,惟參照證據8 第3 欄第45至50行揭 示內容,及證據8 第4 圖之局部放大圖與系爭專利第3B圖之 比對,即可知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8 所揭示。是 證據7 、8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
⒋證據2 至4 、7 、8 之組合:
證據2 至4 、7 、8 均與系爭專利為相同技術領域,且如前 述,參酌證據2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定義之擋止部所 具有之「設於該架體相對應該開口之另一側上」以及「擋止 部」之技術特徵;證據3 已揭示「具有鋸齒形貌6 ,且形狀 近似於四邊金字塔形狀的結構,每一個鋸齒形貌6 具有晶圓 接觸邊10,當晶圓9 插入到晶圓承載結構1 時,只會有兩個 接觸點12和晶圓9 接觸」之技術特徵;證據4 已揭示「由ce nter fixing grooves 33的內牆(inner wall)構造形成與 晶圓38部分接觸的以使接觸面最小化,因此,透過縮小晶圓 和支撐結構之接觸面積,可以使在晶圓清洗製程中讓清洗溶 液可以完全移除薄膜上的殘餘物,有利於清洗效果的功效」 。證據7 所述之晶圓置放架已對應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 界定元件「卡匣結構6 」、「架體10、第一板體(11、61) 、第二板體(12、62)及柱體(13、63)」、「擋止部2 」 及「承載部(3 、3a、65、65a )之技術特徵;證據8 已對 應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複數個承載部,其係以適 當排列位於該等柱體的每一者上,該等承載部中的每一者大 致呈一角錐狀,且該等承載部中的每一者更包括有:一頂端 ,其係位於該等柱體中的對應一者上,該頂端與相鄰之另一 頂端沿該等柱體中的對應一者的延伸方向相距有一間距;二



側端,其係位於該等柱體中的對應一者上,且分別位於該頂 端之二側,該等側端分別與該頂端沿該等柱體中的對應一者 的延伸方向相距有一距離;一凸端,其係與該等柱體中的對 應一者的外緣表面相距有一高度。」等技術特徵。故證據2 、3 、4 、7 和8 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 具進步性。
㈢證據2 至4 之組合、證據2 至4 、7 、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而證據2 至4 之組 合及證據2 至4 、7 、8 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又證據3 說明書0055段已揭露「 wire frame 7是具有內心15以及包覆層16的結構」,其中內 心15可以為不鏽鋼的鋼線(wire),以及系爭專利減震材質 的組合,故證據2 至4 的組合或證據2 至4 、7 、8 之組合 亦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2 、3 、5 之組合、證據2 至5 、7 、8 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請求項2 之附屬項,而證據2 至4 之組 合、證據2 至4 、7 、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又證據5 同樣教導一種承載卡匣, 於說明書第0065段提到「大面積板材」可以解釋為任意型式 的基板(substrate )、晶圓(wafer )…」,已經清楚揭 露用來承載基板的線材和其外表面具有塑膠材料的特徵,雖 證據5 並未直接提到橡膠的特徵,惟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橡膠具有減震效果一事本為習知技術, 且證據5 亦已清楚揭露出矽膠與塑膠材料包覆在支撐結構之 外圍的技術特徵,因此透過證據5 的教示,所屬技術領域具 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以橡膠作為減震材料的技術特徵, 因此證據2 、3 、5 之組合、證據2 至5 、7 、8 之組合亦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2 至4 之組合、證據2 至4 、7 、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而證據2 至4 之組 合及證據2 至4 、7 、8 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又證據3 已進一步揭示「內心15 之材質選自polyetheretherketones (熱塑性塑料)」,已 揭露一種由塑膠材料所構成的塑膠膠條的特徵,而由於矽膠 膠條與橡膠膠條為習知的材料,因此在證據3 的教導下,此 等習知材料在基於為解決震動問題的前提下,對於通常知識 者來說必為顯而易見之物。因此不論證據2 、3 證據2 至4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2 、3 、6 之組合、證據2 至4 、6 至8 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而證據2 、3 之組 合及證據2 至4 、7 、8 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又證據6 已經揭露「線體17平行 強化桿16,且每一個線體17的兩端分別連接到所述兩個垂直 桿14上。調整螺絲18設在所述兩個垂直桿14上,每一個線體 17由位於其兩側的調整螺絲18而固設在該垂直桿14上,並且 可以通過調整該調整螺絲18來調整線體17的張力」的技術特 徵,其中,載具10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架體,線體17由於係用 來支撐基板,因此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擋止部,而調整螺絲18 而固設在該垂直杆14上,從證據6 圖1 可以清楚得知該調整 螺絲18係設置於線體17的端部,並可通過調整該調整螺絲18 來調整線體17的張力。可知證據6 的調整螺絲18相當於系爭 專利的調整件。故證據2 、3 、6 之組合或證據2 、3 、4 、6 之組合,亦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2 至4 、6 之組合、證據2 至4 、6 至8 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6 為請求項5 之附屬項,而證據2 、3 、6 之組合、證據2 至4 、6 至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5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又證據6 中的調整螺絲18要能 夠和線體17結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然可以 輕易想到以焊接、熔接、黏合、扣合、套合、鎖合和嵌合的 其中之一來讓調整螺絲和線體結合,以利調整線體的張力。 因此,根據證據6 所揭露的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6 所載擋 止部與該調整件連結方式係採焊接、熔接、黏合、扣合、套 合、鎖合和嵌合的其中任一者之特徵為本技術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輕易得知的技術特徵。故證據2 至4 、6 之組合、證據2 至4 、6 至8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㈧並聲明: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⒉被告應對第M38993 1 號新型專利請求項1 至6 為舉發成立之審定。四、被告辯稱: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擋止部係由獨立之擋止部(元件符號2 )構成,證據2 並無關於擋止部之界定,且證據2 中之晶圓 並非被支撐在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擋止部上,故證據2 未 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擋止部,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1 界定之開口與擋止部設於該架體相對應該開口之另一側上 之元件連接關係。再者,僅由證據2 圖1 之支撐元件呈現角



錐狀參照證據2 圖1 、3 ,並無法得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對 該承載部界定之詳細技術特徵,亦無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之一凸端(其係與該等柱體中的對應一者的外緣表面相 距有一高度)等之技術特徵。準此,證據2 未揭示系爭專利 請求項1 所界定之所有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不具新穎性。
㈡證據3 圖3 及說明書相對應部分仍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對承載部界定之詳細技術特徵,且證據3 揭示之金字塔狀結 構亦無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之一凸端(其係與該等柱 體中的對應一者的外緣表面相距有一高度)等之技術特徵, 故證據3 仍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所有技術特徵 (除外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之擋止部),且原告 亦未提出證據2 、3 之可結合動機,而亦難謂上述未揭示之 技術特徵為通常知識之簡單變更,故證據2 、3 之結合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再者,證據4 仍未揭 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之承載部、擋止部等及其發明整體 。又未提出證據2 、3 、4 之結合動機,而亦難謂上述未揭 示之技術特徵為通常知識之簡單變更,故證據2 、3 與4 之 結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2 、3 與4 之結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獨立項1 不具進 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5 至6 仍未揭示關於承載部之技術 特徵,故證據2 至6 之結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 6 不具進步性。
㈣原告於108 年3 月19日行政訴訟補充理由提出新證據即證據 7 、8 之組合及證據2 、3 、4 、7 、8 之組合,主張該等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云云。惟查: ⒈就欲解決之問題而言,證據7 是為防止晶圓在存放時破裂或 污損,達到容易取用、搬運的功效,證據8 則是為使本體可 抗高溫、保持本體形狀不變形,其二者間並無共通性,已難 認有結合動機。
⒉縱認證據7 、8 具有結合動機,惟查:
⑴證據7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複數個承載部,其係 以適當排列位於該等柱體的每一者上,該等承載部中的每一 者大致呈一角錐狀,且該等承載部中的每一者更包括有:一 頂端,其係位於該等柱體中的對應一者上,該頂端與相鄰之 另一頂端沿該等柱體中的對應一者的延伸方向相距有一間距 ;二側端,其係位於該等柱體中的對應一者上,且分別位於 該頂端之二側,該等側端分別與該頂端沿該等柱體中的對應 一者的延伸方向相距有一距離;一凸端,其係與該等柱體中 的對應一者的外緣表面相距有一高度」技術特徵。



⑵證據8 第4 圖為側視圖,系爭專利第3B圖為正視圖,二者視 角不同無法逕行比對;原告雖在證據8 第4 圖側視圖之間隔 件18之局部放大圖中標示為【凸端】,惟從證據8 第1 、2 、5 、6 圖看來,該位置似乎為圓弧狀,而非端點,僅可認 為間隔件18具有一高度;且由證據8 第3 欄第45至50行「每 個管狀導軌17具有多個齒或間隔件18,它們與管狀導軌17一 體形成並從支架向內突出並朝向相對側上的另一個導軌。齒 或間隔件18用於支撐晶片並使晶片彼此保持間隔和相對的關 係。晶片W 將以圖5 所示的方式擱置在齒或間隔件18上。其 中晶片W 以虛線示出。管狀導軌的相鄰齒與晶片W 的寬度間 隔開,如圖5 所示」之記載,仍未揭示間隔件18的具體結構 於【凸端】是否具有端點,至原告在證據8 第4 圖之間隔件 18之局部放大圖中標示為【側端】、【頂端】處,從證據8 第1 、2 、5 、6 圖看來,【側端】或【頂端】具有一持續 的寬度,而非端點,故藉由證據8 無法直接且無歧異得知有 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凸端」、「側端」、「頂端」為端 點之技術特徵。
⑶又因證據8 未揭示端點,且從證據8 第1 、2 、5 、6 圖看 來,間隔件18具有一持續的寬度,類似於盤狀,故證據8 未 揭示「該等承載部中的每一者大致呈一角錐狀」之技術特徵 。此外,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擋止部係由獨立之擋止部構成 ,然證據8 並無關於擋止部之界定,且證據8 中之晶圓係直 接被支撐在複數個側向結構件上,而並非被支撐在如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擋止部上,故證據8 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擋止部。
⒊綜上,證據7 、8 或證據2 、3 、4 、7 、8 之組合仍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包含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附屬技術特徵 ,故證據7 、8 之組合或證據2 、3 、4 、7 、8 之組合亦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不具進步性。 ㈤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件爭點經當庭協同兩造確認如下(本院卷二第41至43頁) :
㈠證據2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㈡證據2 、3 之組合、證據2 至4 之組合、證據7 、8 之組合 、證據2 至4 、7 、8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2 至4 之組合、證據2 至4 、7 、8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2 、3 、5 之組合、證據2 至5 、7 、8 之組合是否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2 至4 之組合、證據2 至4 、7 、8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2 、3 、6 之組合、證據2 至4 、6 至8 之組合是否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2 至4 、6 之組合、證據2 至4 、6 至8 之組合是否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六、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
查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9年3 月30日,核准日為99年8 月3 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是否具有應撤銷事由之判斷,應依 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 行之專利法(下稱92年專利法)。又按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 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92年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 定有明文。
㈡本院得審酌新證據:
按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 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 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原處分階段僅提出證據2 至6 之 相關組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不具新穎性、進步性, 於本件行政訴訟階段追加提出證據7 、8 與前開證據之組合 ,並追加主張如前述爭點㈡至㈦,係就同一撤銷理由(即系 爭專利請求項1 是否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請求項2 至6 是 否不具進步性)所提之新證據,並經被告就該新證據提出答 辯,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本院就上開 新證據,得併予審究。
㈢系爭專利技術內容分析:
本創作係提供一種卡匣結構1,該卡匣結構1包括:一架體10 、至少一擋止部2 以及複數個承載部3 。該架體10二端分別 具有相對應之一第一板體11以及一第二板體12,且以複數個 柱體13連接該第一板體11與該第二板體12,該架體10之一側 具有一開口15。該擋止部2 係設於該架體10相對應該開口15 之另一側上。複數個承載部3 以適當排列位於該柱體13上, 該承載部3 大致呈一角錐狀,該承載部3 更包括有:一頂端 31、二側端32、33以及一凸端34。該頂端31位於該柱體13上 ,該頂端31與另一頂端31a 沿該柱體13延伸方向91相距有一 間距s 。該側端32、33位於該柱體13上,且分別位於該頂端 31之二側,該側端32、33與該頂端31沿該柱體13延伸方向91



相距有一距離d 。該凸端34與該柱體13外緣表面相距有一高 度h 。當置入至少一基板7 進行清洗時,基板7 因貼靠該側 端32、33僅進行點接觸,可增加清洗面積,提升基板良率( 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載請求項共6 項,其中請求項1 為 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範圍如下:「1.一種卡匣結構,該 卡匣結構包括:一架體,二端分別具有相對應之一第一板體 以及一第二板體,且以複數個柱體連接該第一板體與該第二 板體,該架體之一側具有一開口;至少一擋止部,該擋止部 係設於該架體相對應該開口之另一側上;複數個承載部,其 係以適當排列位於該等柱體的每一者上,該等承載部中的每 一者大致呈一角錐狀,且該等承載部中的每一者更包括有: 一頂端,其係位於該等柱體中的對應一者上,該頂端與相鄰 之另一頂端沿該等柱體中的對應一者的延伸方向相距有一間 距;二側端,其係位於該等柱體中的對應一者上,且分別位 於該頂端之二側,該等側端分別與該頂端沿該等柱體中的對 應一者的延伸方向相距有一距離;一凸端,其係與該等柱體 中的對應一者的外緣表面相距有一高度。2.如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所述之卡匣結構,其中該擋止部係為一包覆減震材質 之鋼索。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卡匣結構,其中該 減震材質係為矽膠、塑膠及橡膠之其中任一者。4.如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卡匣結構,其中該擋止部係為一矽膠膠 條、塑膠膠條及橡膠膠條之其中任一者。5.如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所述之卡匣結構,其中該擋止部之至少一端係連結一 調整件,且該調整件係穿設於該架體之外側,以供調整該擋 止部之張力。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卡匣結構,其 中該擋止部與該調整件連結方式係採焊接、熔接、黏合、扣 合、套合、鎖合和嵌合的其中任一者。」
㈤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 為西元2001年5 月8 日公告之美國第6227590 號「ME THOD OF CONSTRUCTING A WAFER CARRIER」專利案,其公告 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3 月31日),可為系爭專利相 關之先前技術。證據2 為一種用於半導體晶圓的運輸和存儲 的晶圓載具。更具體地,本發明是一種具有剛性結構和耐腐 蝕塗層的晶圓載具。晶圓載具包括整體框架,其具有通過連 接構件連接的多個晶圓支撐件。框架塗覆有諸如含氟聚合物 的材料,該材料耐受通常在半導體製造工藝中使用的腐蝕性 材料( 摘要中譯,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3 為西元2005年3 月29日公告之美國第6871657 號「LO



W PROFILE WAFER CARRIER 」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99年3 月31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證據3 乃用於在處理步驟之間傳輸半導體晶圓的裝置,其 也可用於在各種處理步驟期間承載晶圓。該裝置最大限度地 減少了處理罐中流體流動的阻礙,減少了由於邊緣排除而失 效的裝置數量,並減少了處理時間。在一個實施例中,該裝 置是晶圓載具,包括具有三個負載支撐構件的線框架( 摘要 中譯,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⒊證據4 為西元2003年6 月12日公開之美國第2003/0000000號 「WAFER GUIDE AND CLEANING APPARATUS HAVING THE SAME 」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3 月31日) ,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4 為一種用於在清潔 過程中支撐至少一個半導體晶圓的晶圓導向器( guide),包 括側板,所述側板在其上表面上具有多個側固定槽,用於穩 定所述至少一個半導體晶圓並且用於保持所述至少一個半導 體晶圓的表面之間的足夠距離。至少一個半導體晶圓和相鄰 表面;中心板,在其上表面上具有多個用於支撐所述至少一 個半導體晶圓的中心固定槽,所述多個中心固定槽中的每一 個都具有內壁,其中在所述內壁的每個內壁上形成接觸線。 中心固定槽,其中,中心板位於一對側板之間;一對固定板 ,其中一對固定板固定連接在中心板和一對側板的兩端( 摘 要中譯,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
⒋證據5 為西元2009年1 月15日公開之美國第2009/0000000號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PROVIDING FLAT PANEL DISP LAY ENVIRONMENTAL ISOLATION 」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 爭專利申請日(99年3 月31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 技術。證據5 係提供一種用於支撐處理基板的容器。該容器 包括底座、頂部和連接底座和頂部的側板。支撐結構設置在 容器中而具有多排拉伸構件,其橫跨容器的寬度延伸。多個 拉伸構件的每排構造成支撐基板( 摘要中譯,其圖式如本判 決附圖五所示)。
⒌證據6 為西元2009年5 月6 日公告之大陸地區第100484848 號「用來容置薄板物的載具」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99年3 月31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證據6 涉及一種用來容置薄板物的載具,其包括一個框架 本體和至少一個板狀體。該框架本體包括至少四個垂直杆和 複數個固定所述這些垂直杆的水準杆。所述這些板狀體固設 於該框架本體之內,每一個板狀體具有一個上表面、一個下 表面和複數個透孔,該上表面用來容置該薄板物,所述這些 透孔用來供一個搬運裝置穿過來搬運該薄板物。藉此,可以



不需要常規載具的張力調整裝置,並且可以防止該薄板物插 入下一層容置平面( 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六所示)。 ⒍證據7 為西元2008年5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32935 號「晶 圓置放架」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3 月31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7 係一種晶 圓置放架,包含至少二呈相對應設置之側板;多數二端分別 設於各側板相對應一面上且鄰近各側板二側及底緣之支撐桿 ;多數二端分別設於各側板相對應一面上且鄰近各支撐桿相 對應內側緣之固定桿;以及多數分別相對應設於各固定桿內 側緣之承載單元。藉此,可將所需之晶圓集中置放於承載單 元中,除可防止晶圓於存放時產生破裂及污損之外,亦可同 時達到易於取用及搬運之功效( 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七所示 )。
⒎證據8 為西元1989年10月10日公告之美國第4872554 號「RE INFORCED CARRIER CARRIER WITH EMBEDDED RIGID INSERT 」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3 月31日) ,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8 為一種適用於晶圓 製程的矽晶圓及矽晶圓類似物的載具10,所述載具10具有多 個側部構件16及多個端部構件11,所述多個側部構件16是具 有間隔及支撐晶圓用的多個齒18從其上突出的管狀軌道17, 多個所述側部軌道皆由管狀塑料製成,並分別具有嵌入於其 中的剛性插入件或桿狀件,所述載具10的多個所述端部構件 11皆呈板形,並分別具有嵌入其中的剛性插入件或板體,以 桿體形式或板體形式構成的多個所述入件皆由具有高穩定性 、耐高溫性及耐化學腐蝕性的剛性材料形成,以保持其形狀 和結構的完整性,並且多個所述插入件可以例如是由許多材 料,如石英、陶瓷、玻璃或耐腐蝕金屬(如:不鏽鋼)等材 料所形成( 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八所示)。
㈥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一種卡匣結構,該卡匣結構包括:一 架體,二端分別具有相對應之一第一板體以及一第二板體, 且以複數個柱體連接該第一板體與該第二板體,該架體之一 側具有一開口;至少一擋止部,該擋止部係設於該架體相對 應該開口之另一側上;複數個承載部,其係以適當排列位於 該等柱體的每一者上,該等承載部中的每一者大致呈一角錐 狀,且該等承載部中的每一者更包括有:一頂端,其係位於 該等柱體中的對應一者上,該頂端與相鄰之另一頂端沿該等 柱體中的對應一者的延伸方向相距有一間距;二側端,其係 位於該等柱體中的對應一者上,且分別位於該頂端之二側, 該等側端分別與該頂端沿該等柱體中的對應一者的延伸方向



相距有一距離;一凸端,其係與該等柱體中的對應一者的外 緣表面相距有一高度。
⒉證據2 之摘要、圖1 至3 揭示一種用於半導體晶圓的運輸和 存儲的晶圓載具10(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卡匣結構) ,其包含 有2 個端板16(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二板體) ,具有4 個連接件14,其中上側2 個連接件14(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複 數個柱體) 連接於二個端板16,且晶圓載具10一側具有一開 口,是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卡匣結構, 該卡匣結構包括:一架體,二端分別具有相對應之一第一板 體以及一第二板體,且以複數個柱體連接該第一板體與該第 二板體,該架體之一側具有一開口」技術特徵;又證據2 圖 1 、2 揭示下側2 個連接件14(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擋止部) ,係設置於晶圓載具10相對應開口之另一側上,亦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之「至少一擋止部,該擋止部係設於該架體 相對應該開口之另一側上」技術特徵;再者,證據2 圖1 至 3 揭示複數個大致呈一角錐狀之支撐元件12( 相當於系爭專 利之承載部) ,其適當排列設置於4 個連接件14上,各支撐 元件12具有一頂端、二側端及與連接件14外緣表面相距有一 高度之凸端,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複數個承 載部,其係以適當排列位於該等柱體的每一者上,該等承載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