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上字,108年度,11號
IPCV,108,民聲上,11,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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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聲上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鑫東龍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Oliver Riess
聲 請 人 王其輝(Ong Kee Hwee)
 蔡瑞育   
 朱雯(Man Gloria Chu

 Lee Jim Heng
 鄭永強   
共同代理人 蔡瑞森律師
  廖雍倫律師
 張云力律師
相 對 人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巴菲爾(Philip S. Szuba)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民商上字第18號侵害商標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7 年度民商訴字
第10號及107 年度民商上字第18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事件之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9日、107 年5 月1 日、107 年6 月
1 日、107 年7 月24日、108 年3 月6 日、108 年4 月10日、10
8 年5 月2 日、108 年5 月28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為提起上訴或後續案件可能發回之準備,聲請燒錄本
院107 年度民商上字第18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
件及其原審(即本院107 年度民商訴字第10號)於民國(下
同)107 年3 月29日、107 年5 月1 日、107 年6 月1 日、
107 年7 月24日、108 年3 月6 日、108 年4 月10日、108
年5 月2 日、108 年5 月28日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
聲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
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因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為提升司法
品質,增進司法效能,應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
訴訟權益。再者,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
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民事事件聲請權人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
三、經查本院107 年度民商上字第18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等民事事件,已於108 年6 月20日宣示判決,且本院及原
審各該庭期均經錄音,聲請人為提起上訴或後續案件可能發
回之準備,依法聲請交付本院及原審107 年3 月29日、107
年5 月1 日、107 年6 月1 日、107 年7 月24日、108 年3
月6 日、108 年4 月10日、108 年5 月2 日、108 年5 月28
日法庭錄音光碟,經核與前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聲
請之期限無違,亦已敘明聲請之理由,且其聲請並無依法令
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
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故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即依規
定發給本院107 年度民商訴字第10號、107 年度民商上字第
18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如主文所示各該庭 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且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雖為 有理由,然不得作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敘明。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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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東龍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