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60號
原 告 朱俊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議芬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然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有所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1,985 元(3,970 1/2
=1,98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