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店簡字第27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 告 陳政宗 原住新北市○○區○○路0巷0號3樓
陳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陳政宗(契約訂立時為未成年人)於民國100 年8月19日由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其偉代為向伊申辦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契約(下稱系爭貸款契約),並以陳 其偉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依每學期學費申請撥款,至105 年2月19日止共計撥款為新臺幣(下同)13萬1238元。依系爭 貸款契約第4條及第5條約定,陳政宗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應畢業年月為106年6月)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並依年息 1.15%計息,本利攤還。若未依約清償,經轉列為催收款者, 利息自轉催收款之日起改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 即4.16%計算;並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 訂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原訂利率20%加計違約金。 陳政宗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所欠貸款13萬1238元視同 全部到期,除應清償本金13萬1238元,並應加計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陳其偉為系爭貸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與 陳政宗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爰依系爭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萬12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為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貸款契約、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學生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帳卡明細表及放款利 率查詢為證(見本院卷證第4頁至第17頁),且被告並未到庭或 提出書狀為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系 爭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萬123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原告得為假執行及被告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 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 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本 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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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計息本金(│利息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
│號│新臺幣)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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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萬178元 │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 │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日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 │
│ │ │ │ │
│ │ ├──────────────┼───────────────┤
│ │ │自108年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自108年1月23日起至108年1月31日│
│ │ │週年利率4.16%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算。 │
│ │ │ │ │
│ │ ├──────────────┼───────────────┤
│ │ │ │自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0.832%計算。 │
├─┼─────┼──────────────┼───────────────┤
│二│2萬178元 │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 │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日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 │
│ │ │ │ │
│ │ ├──────────────┼───────────────┤
│ │ │自108年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自108年1月23日起至108年1月31日│
│ │ │週年利率4.16%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算。 │
│ │ │ │ │
│ │ ├──────────────┼───────────────┤
│ │ │ │自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0.832%計算。 │
├─┼─────┼──────────────┼───────────────┤
│三│2萬5663元 │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 │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日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 │
│ │ │ │ │
│ │ ├──────────────┼───────────────┤
│ │ │自108年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自108年1月23日起至108年1月31日│
│ │ │週年利率4.16%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算。 │
│ │ │ │ │
│ │ ├──────────────┼───────────────┤
│ │ │ │自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0.832%計算。 │
├─┼─────┼──────────────┼───────────────┤
│四│2萬5163元 │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 │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日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 │
│ │ │ │ │
│ │ ├──────────────┼───────────────┤
│ │ │自108年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自108年1月23日起至108年1月31日│
│ │ │週年利率4.16%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算。 │
│ │ │ │ │
│ │ ├──────────────┼───────────────┤
│ │ │ │自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0.832%計算。 │
├─┼─────┼──────────────┼───────────────┤
│五│2萬1913元 │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 │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日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 │
│ │ │ │ │
│ │ ├──────────────┼───────────────┤
│ │ │自108年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自108年1月23日起至108年1月31日│
│ │ │週年利率4.16%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算。 │
│ │ ├──────────────┼───────────────┤
│ │ │ │自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0.832%計算。 │
├─┼─────┼──────────────┼───────────────┤
│六│1萬8143元 │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 │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日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 │
│ │ │ │ │
│ │ ├──────────────┼───────────────┤
│ │ │自108年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自108年1月23日起至108年1月31日│
│ │ │週年利率4.16%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算。 │
│ │ │ │ │
│ │ ├──────────────┼───────────────┤
│ │ │ │自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0.832%計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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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合計:13萬12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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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 元
合 計 1,4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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