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8年度,20號
STEV,108,店簡,20,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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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2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馬慧珊

      鍾寧 
被   告 周一德
      周一心
      周一龍
      周紹孝
      周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債權人起訴主張他造二人
 間讓與不動產之債權行為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
 詐害其債權,依法訴請判決撤銷,並命他造塗銷該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核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詐害行為撤銷權及塗銷
 登記請求權,前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固應以債權人獲保全受償之
 債權利益計算,但後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塗銷不動產登記之
 交易價額為準,其後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
 以該二訴訟標的價額中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6
 年度台抗字第295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起訴請求:㈠被告就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1年3月9日所為之
 分割協議及101年3月14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㈡被告周一德應將系爭不動產,登記日期為101年3月14日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揆諸前揭說明,前開2項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塗銷系爭不動產登記之交易價額核定之。參之
 鄰近建物(含基地)之不動產交易實價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
 )33萬3084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99萬8733元(計算式
 :109.16平方公尺×0.3025坪×33萬3084元=1099萬8733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00元。又扣
 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7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1 │臺北市│文山區 │華興段二小段│512  │1574      │135分之10000│
│ │   │    │      │   │        │      │
│ │   │    │      │   │        │      │
└─┴───┴────┴──────┴───┴────────┴──────┘
┌─┬──┬───────┬────────┬────────┬─────┐
│編│建號│建物坐落   │建物門牌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號│  │       │        │        │     │
├─┼──┼───────┼────────┼────────┼─────┤
│ │569 │臺北市文山區 │臺北市文山區辛亥│109.16     │1分之1  │
│1 │  │華興段二小段 │路6段86巷6弄4號 │        │     │
│ │  │512地號土地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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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