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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8年度,746號
STEV,108,店小,746,2019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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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7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素月即篆日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
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8,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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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