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小字第1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星岑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琬嵐 原住臺北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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