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新店簡易庭(刑事),店秩易字,108年度,7號
STEM,108,店秩易,7,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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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店秩易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處罰人  張宥喜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店
秩字第20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於民國108
年7 月17日以新北警店刑社字第000000000 號聲請易以拘留,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宥喜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又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 幣(下同)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 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 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第21條1 項、第2 項及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 度店秩字第20號裁定裁處罰鍰3,000元,該裁定業於108 年5 月6 日確定,經聲請機關作成執行通知書,通知被處罰人應 於通知單送達之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易以 拘留,如因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於通知單送達之日 起5 日內申請許可分期繳納,在完納期限內亦得請求易以拘 留,該通知單並於108 年7 月3 日15時05分許送達被處罰人 之住處,由其同居人即兄弟張文中代收而合法送達,然被處 罰人並未於10日內完納,亦未申請分期繳納等情,有聲請機 關送達證書影本1 件附卷可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卷宗核閱屬。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茲被處罰人應繳罰鍰3,000 元,以900 元折算1 日, 應易以拘留期間為3 日(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第21條第1 項、第3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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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