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新小字第390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訴訟代理人 孫志宏
被 告 沈偉芳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新小字第390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7月29日下午12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辯論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徐毓羚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徐毓羚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