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7年度,373號
SSEV,107,新簡,373,2019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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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37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吳建旺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張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 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原 告請求法院判決之結論,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 聲明,如原告獲得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 在給付之訴,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在確認 之訴,則於當事人間有確認私法上法律關係之效力。是以原 告提起確認之訴,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 法,始有解決私法上法律關係紛爭之可能。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出之民事反訴起訴狀,訴之聲明為:「請求 確認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與反訴被告所有同段 1093、1094地號土地之經界如反訴起訴狀附圖之甲-乙-丙連 線之界址(實際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界後之界址為準) 」,因反訴原告所提出之附圖僅為手繪之紙張,未具體指出 究係針對地政事務所何次地籍測量結果所認定之界址不服, 而欲提起本件確認界址之訴,嗣經本院於108年7月5日以107 年度新簡字第373號民事裁定命其補正訴之聲明。原告於108 年7月12日具狀表示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與反訴被告所有同段1093、1094地號土 地之經界如反訴起訴狀附圖之甲-乙-丙連線之界址(即反證 三所示舊界樁連接線之界址),然此訴之聲明仍屬不明確, 本件反訴原告所提出之附圖僅為反訴原告自己之手繪圖說, 已如前述,且所提出之反證三亦僅舊界樁照片,並無明確指 出係地政事務所何次地籍測量結果所認定之界址,而欲以該 地政事務所地籍測量結果所認定之界址,作為本件反訴原告 欲聲請確認之界址。本件反訴原告以手繪圖說及舊樁界址照



片,使本院無以就其聲明而判斷其具體之請求內容。從而, 反訴原告提起之訴顯然不符法定程式,而其補正及更正後之 訴之聲明猶然未適,反訴原告提起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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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