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六簡字第10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楊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金亭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依原告陳報狀所載之被告「曾金亭」、「王金富」、「王金
俊」、「王金傳」、「王金重」已經死亡,原告應查明上開
被告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及相關證明後,並具
狀是否有需要追加上開被告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