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張博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聯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108年度六勞簡字第6號
薪資不當扣除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位,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請依勞資法相關計算】‥」,惟未記載明確
之請求金額,復未繳納裁判費,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書狀(附繕本1 件
)應附計算式,記載請求之金額為若干?以補正訴之聲明,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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