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不當扣除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勞簡字,108年度,6號
TLEV,108,六勞簡,6,2019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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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張博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聯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108年度六勞簡字第6號
薪資不當扣除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位,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請依勞資法相關計算】‥」,惟未記載明確
  之請求金額,復未繳納裁判費,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書狀(附繕本1 件
  )應附計算式,記載請求之金額為若干?以補正訴之聲明,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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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