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478號
原 告 張彩峰
吳子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珍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6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