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8年度,467號
CHEV,108,彰補,467,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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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467號
原   告 昌駿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能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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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駿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