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416號
原 告 謝神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添德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越南盾除外)63
,008元(計算式:退團費+違約金+白金項鍊+戒指+480萬越南
盾=20,000元+20,000元+10,000元+6,000元+7,008元=63,00
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