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8年度,642號
CHEV,108,彰小,642,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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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64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存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創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2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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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