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珠等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相對人林明珠就坐落彰化 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186建號建物返還予相 對人陳嘉棋所有云云。惟經本院於108年5月31日檢附聲請人 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8年6月21日前陳 明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迄未見回覆,有送達證書2件在 卷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 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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