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玟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麗蘭等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4,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