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199號
GSEV,108,岡補,199,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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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99號
原   告 余進源 

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裕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3,162 元,應徵第1 審
裁判費新台幣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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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