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99號
原 告 余進源
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裕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3,162 元,應徵第1 審
裁判費新台幣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