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8年度,582號
GSEV,108,岡小,582,2019073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岡小字第58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被   告 潘郭晏菁即潘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