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54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蘇珉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 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17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
0 元,仍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如未如數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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