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8年度,546號
GSEV,108,岡小,546,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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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54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蘇珉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 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17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
0 元,仍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如未如數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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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