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8年度,351號
GSEV,108,岡小,351,2019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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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35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被   告 蔡合作  (實際年籍、住居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 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 別之特徵;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雖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然本院依上 開原告提供被告之住居所地址為送達後,卻因遷移不明遭退 件,且本院函查相關車禍事故處理資料結果,據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岡山分局函覆表示「本案係事後報案無現場圖及雙方 談話紀錄表,且原服務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之公務電腦內電 子紀錄業已刪除,現無存檔可供調閱」,有該局108 年3 月 18日高市警岡分交字第10870579700 號函暨所附員警賴清坊 之職務報告在卷可稽(本院卷19至30頁),故被告既未居住 於原告陳報之址,且本院無從依上開原告提供之資料辨識被 告身分及其確實住居所,經本院於108 年6 月14日裁定限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送 達地址,此項裁定業於108 年6 月18日送達原告收受,此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亦未補正,乃原告既對被告 提起訴訟,依法即有先確認被告當事人年籍資料,否則起訴 即不備程式,故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被告戶籍資料,揆之上揭 規定,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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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