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楊良信
被 告 藍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薇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15號),惟被告藍薇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1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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