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8年度,241號
PTEV,108,屏補,241,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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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楊良信 
被   告 藍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薇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15號),惟被告藍薇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1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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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