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8年度,221號
PTEV,108,屏補,221,2019070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21號
原   告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被   告 林廣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