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8年度,74號
SLEV,108,士聲,74,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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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吳 藤

      吳賢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吳藤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吳藤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91年9月18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台灣恆豐第一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恆豐第一資產管理公司),台灣 恆豐第一資產管理公司於95年12月15日再將其對相對人之債 權讓與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資產管理公司 ),兆豐資產管理公司於97年8月29日再將上開債權讓與給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馬 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公司台灣分公司),馬來西亞商富析 資產管理公司台灣分公司於99年8月30日再將上開債權讓與 給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首映資產管理公司),首映 資產管理公司於102年8月15日再將上開債權讓與給騰泰投資 有限公司(104年9月11日申請更名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騰泰投資公司),騰泰投資公司於107年3月23日再將 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對相 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竟因原址查無此人致原 件退回,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吳藤之戶籍地查無此人,不知其 住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業據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至相對人吳賢二部分,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 ,其送達地址為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惟經本 院調閱相對人吳賢二之個人戶籍資料,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已 於108年6月17日遷至台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7,與 前開送達地址不同,聲請人既未曾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送達 ,則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尚屬不符,因認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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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