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救字,108年度,25號
SLEV,108,士救,25,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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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童廣韻
相 對 人 朱紀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社會福利資 格證明淡水區文件為證,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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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