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291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甲桂林山莊管理委員會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於起訴狀內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桂林山莊管理委員會之報備資料。
二、被告甲桂林山莊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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