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陳彥璋
代 理 人 余柏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