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8年度,1122號
SLEV,108,士小調,1122,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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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甲桂林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榮昭 

相 對 人 翁銜蔓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00
  號2 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足資特定相對人翁銜蔓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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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