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甲桂林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榮昭
相 對 人 翁銜蔓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00
號2 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足資特定相對人翁銜蔓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