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331號
原 告 林希拯
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
複代理人 王佩絹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光華等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