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事實上處分權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7年度,331號
SLEV,107,士簡,331,2019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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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331號
原   告 林希拯 

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
複代理人  王佩絹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光華等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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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