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573號
聲 請 人 施昭安
呂秀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被告
之桂花樹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陳清埼已於民國
100 年7 月間擔任主任委員,於101 年7 月間解任,而被告桂花
樹社區管理委員會迄今尚未能選任出新任主任委員,堪認被告現
已無法定代理人。從而,本件訴訟應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聲請人即原告2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陳報可供選
任為被告桂花樹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特別代理人姓名、住址,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