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6年度,300號
SLEV,106,士簡,300,2019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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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30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莊承勳 
      陳佳蓉 
      何新台 
      林稜惠 
被   告 李政霖 
      李德年 
      李德村 
      李水木 
      李德龍 
      何李鳳纓
      李玉霞 
      李佳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鳳英  住同上
      李建富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李沛渝  住同上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木玫  住同上
      李碧玉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李金日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李金和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
      李金順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呂李金環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李菊子  住臺北市○○區○○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附表二第四欄關於林木玫李建富李沛渝應繼分比例「1/256」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25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及誤寫,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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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