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30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莊承勳
陳佳蓉
何新台
林稜惠
被 告 李政霖
李德年
李德村
李水木
李德龍
何李鳳纓
李玉霞
李佳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鳳英 住同上
李建富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李沛渝 住同上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木玫 住同上
李碧玉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李金日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李金和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
李金順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呂李金環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李菊子 住臺北市○○區○○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附表二第四欄關於林木玫、李建富、李沛渝應繼分比例「1/256」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25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及誤寫,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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