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8年度,467號
SLEM,108,士簡,467,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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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尚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尚旻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參只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扣案查獲被告持有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3只 ,其內殘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 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廖彥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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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