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9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陳守仁
周佐炫
劉嘉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7
月16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830210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守仁、周佐炫、劉嘉華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守仁、周佐炫、劉嘉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7月5日23時15分許。(二)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前。
(三)行為:因唱歌排序問題起口角爭執,進而互相鬥毆。二、爰審酌被移送人等於公共場合彼此鬥毆,妨害他人身體法益 ,顯有不該,並考量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 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