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08年度,9號
SLEM,108,士秩,9,20190724,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邱坤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所為裁定有關被移送人之基本資料,有應更正之處,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被移送人邱坤榮之年齡及出生日期均應更正為「56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2條規定,並於法院受理違反本法之案件準用之。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關於被移送人之年齡 及出生日期誤載之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