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邱坤榮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830022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坤榮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拒絕陳述,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 時間:民國107年11月16日23時02分許。 (2) 地點: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旁。 (3) 行為:被移送人於警方巡邏盤查時,拒絕陳述其姓名年 籍資料,並於值勤警員大聲咆哮「囉唆」、「說不定我 車上有槍,你要不要搜」、「你們穿制服的不是都這樣 」、「幹」,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警員呂俊龍之職務報告。
(2)現場處理之錄影光碟及譯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第67條第1 項第2 款、第 85條第1 款、第24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