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5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胡瑞騰
被移送人 黃郁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4
月2 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838820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胡瑞騰、黃郁紘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8年3月31日1時5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前。
(三)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照片。
(三)被害人李承賢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1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