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交簡字,108年度,612號
SLEM,108,士交簡,612,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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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交簡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允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9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允中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
被告前於民國108年1月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08 年2月11日至109年2月10日,詎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竟仍 不知悔改,再犯本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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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