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08年度,120號
CYEV,108,朴簡調,120,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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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20號
原   告 張秋梅即宏欣工程行




被   告 林振暉即定洋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
8 年度司促字第63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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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