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20號
原 告 張秋梅即宏欣工程行
被 告 林振暉即定洋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
8 年度司促字第63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